壹、依據
一、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
二、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
三、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
四、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賦優異教育實施計畫
貳、目的
一、發掘國小階段資賦優異學生及國中階段不同類別(一般、語文、數理)資賦優異 學生,使其接受適性教育。
二、開展資賦優異學生之創造、推理、批判與思考能力。
三、發掘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之優勢才能。 四、增進資賦優異學生自我了解,充分發展其身心潛能,培養
健全之人格,增進服 務社會能力。
參、辦理單位
一、主辦單位:彰化縣政府
二、承辦單位:彰化縣立泰和國民小學(彰化縣特殊教育中心) 彰化縣立設有資賦優異班之國民小學及國民
中學
肆、工作內容
一、鑑定、安置作業
(一) 資賦優異教育鑑定安置申請
1. 降低入學年齡鑑定對象:凡設籍本縣,滿 5 足歲未滿 6 足歲由幼兒園或家 長提供觀察半年以上具體資料
顯示具資賦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屆齡 入學之學童相當者。
2. 國小階段資賦優異鑑定對象:本縣國民小學二升三年級(以下簡稱 A 組)或四升 五年級(以下簡稱 B 組)學
生,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:
(1)具優良學習特質與表現,A 組一年級下學期及二年級上學期國語、數學之學習 成績達任兩個「優等」;
B 組三年級下學期及四年級上學期國語、數學之學習成 績達任兩個「優等」。
(2)具資賦優異潛能,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家長觀察推薦表、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教師 觀察推薦表均達 80 分以
上。
3. 國中資賦優異鑑定對象(一般智能資賦優異):設籍本縣且 109 學年度就讀國 小六年級,並具一般智能資
賦優異潛能者。
4. 國中資賦優異鑑定對象(語文資賦優異):設籍本縣且 109 學年度就讀國小六年 級,並具語文資賦優異潛
能者。
5. 國中資賦優異鑑定對象(數理資賦優異):設籍本縣且 109 學年度就讀國小六年 級,並具數理資賦優異潛
能者。
6. 國小階段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對象:就讀本縣國民小學三年級、四年級、五 年級之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
生,且連續接受資賦優異教育服務者。
7. 國中階段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對象:就讀本縣國民中學或公私立高中國中部 七年級或八年級資賦優異學
生,且連續接受資賦優異教育服務者。
8. 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:由學校老師轉介經身心障礙鑑定確認之疑似資賦 優異學生,經彰化縣特殊教育
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(以下簡稱鑑輔會) 鑑定通過,同時具備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身分,具學習
特殊需求,須 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,得經家長同意後接受身心障礙資賦優 異教育服務。
(二) 召開會議
1. 鑑定、安置會議:依各類組鑑定申請時程,召集鑑輔會安排資賦優異鑑定會議。
2. 各類工作會議:研議、檢討各類鑑定作業流程、原則。
二、心理評量作業
(一) 召集心評團隊 心評人員:由各校特教教師或具輔導背景之普通教師,已修習標準化個別 智力測驗得
核定為本縣校級心評人員,負責國教階段各項鑑定作業之標準 化測驗施測等事宜。
(二) 辦理培訓課程:每年辦理資賦優異教育心評人員鑑定相關測驗評量工具培 訓、鑑定研判專業知能研
習,以提升本縣心評人員之專業性、鑑定資料蒐 集之準確及精緻性。
(三) 召開相關會議
1. 初選鑑定會議:由本縣鑑輔會委員針對初選之鑑定結果相關資料進行 討論研判。
2. 綜合研判會議:由本縣鑑輔會委員針對複選鑑定結果進行討論研判。
3. 其他心評工作相關會議。
(四) 管控測驗評量工具
1. 管理、提供各類鑑定、診斷、評量等測驗工具。
2. 採購新式測驗工具、補充現有評量工具耗材。
三、 綜合業務
(一)特殊教育通報:管理全縣特殊教育通報網資賦優異類別(管控本縣通 報資料狀態、教育部特教通報網
業務連繫事宜、各校系統操作問題排 除等),督導各校通報正確率。
(二) 諮詢服務:特殊教育(資賦優異類)學生鑑定、安置申請等業務諮詢服務。
(三) 召開相關工作研商、說明、檢討會議。
(四) 辦理本計畫各項工作相關業務宣導。
四、 各項工作內容計畫辦理時程如附件一。每項工作實際執行前,均另函知 (或公告)本縣各級學校配合執
行,辦理研習、活動需擬訂實施計畫及概算另案核定。
五、 各項工作申請作業需檢附相關文件資料,由各級學校逕至「教育處新雲 端系統/檔案下載→學特科→特殊
教育→資優藝才組→資優學生鑑定安置 相關表件」項下下載。(網址:https://reurl.cc/7ondxN)
六、 獎勵:辦理本計畫之相關單位及人員圓滿完成各項工作後,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
法辦理敘獎。
七、 經費來源: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。
八、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一、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
二、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
三、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
四、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賦優異教育實施計畫
貳、目的
一、發掘國小階段資賦優異學生及國中階段不同類別(一般、語文、數理)資賦優異 學生,使其接受適性教育。
二、開展資賦優異學生之創造、推理、批判與思考能力。
三、發掘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之優勢才能。 四、增進資賦優異學生自我了解,充分發展其身心潛能,培養
健全之人格,增進服 務社會能力。
參、辦理單位
一、主辦單位:彰化縣政府
二、承辦單位:彰化縣立泰和國民小學(彰化縣特殊教育中心) 彰化縣立設有資賦優異班之國民小學及國民
中學
肆、工作內容
一、鑑定、安置作業
(一) 資賦優異教育鑑定安置申請
1. 降低入學年齡鑑定對象:凡設籍本縣,滿 5 足歲未滿 6 足歲由幼兒園或家 長提供觀察半年以上具體資料
顯示具資賦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屆齡 入學之學童相當者。
2. 國小階段資賦優異鑑定對象:本縣國民小學二升三年級(以下簡稱 A 組)或四升 五年級(以下簡稱 B 組)學
生,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:
(1)具優良學習特質與表現,A 組一年級下學期及二年級上學期國語、數學之學習 成績達任兩個「優等」;
B 組三年級下學期及四年級上學期國語、數學之學習成 績達任兩個「優等」。
(2)具資賦優異潛能,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家長觀察推薦表、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教師 觀察推薦表均達 80 分以
上。
3. 國中資賦優異鑑定對象(一般智能資賦優異):設籍本縣且 109 學年度就讀國 小六年級,並具一般智能資
賦優異潛能者。
4. 國中資賦優異鑑定對象(語文資賦優異):設籍本縣且 109 學年度就讀國小六年 級,並具語文資賦優異潛
能者。
5. 國中資賦優異鑑定對象(數理資賦優異):設籍本縣且 109 學年度就讀國小六年 級,並具數理資賦優異潛
能者。
6. 國小階段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對象:就讀本縣國民小學三年級、四年級、五 年級之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
生,且連續接受資賦優異教育服務者。
7. 國中階段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對象:就讀本縣國民中學或公私立高中國中部 七年級或八年級資賦優異學
生,且連續接受資賦優異教育服務者。
8. 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:由學校老師轉介經身心障礙鑑定確認之疑似資賦 優異學生,經彰化縣特殊教育
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(以下簡稱鑑輔會) 鑑定通過,同時具備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身分,具學習
特殊需求,須 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,得經家長同意後接受身心障礙資賦優 異教育服務。
(二) 召開會議
1. 鑑定、安置會議:依各類組鑑定申請時程,召集鑑輔會安排資賦優異鑑定會議。
2. 各類工作會議:研議、檢討各類鑑定作業流程、原則。
二、心理評量作業
(一) 召集心評團隊 心評人員:由各校特教教師或具輔導背景之普通教師,已修習標準化個別 智力測驗得
核定為本縣校級心評人員,負責國教階段各項鑑定作業之標準 化測驗施測等事宜。
(二) 辦理培訓課程:每年辦理資賦優異教育心評人員鑑定相關測驗評量工具培 訓、鑑定研判專業知能研
習,以提升本縣心評人員之專業性、鑑定資料蒐 集之準確及精緻性。
(三) 召開相關會議
1. 初選鑑定會議:由本縣鑑輔會委員針對初選之鑑定結果相關資料進行 討論研判。
2. 綜合研判會議:由本縣鑑輔會委員針對複選鑑定結果進行討論研判。
3. 其他心評工作相關會議。
(四) 管控測驗評量工具
1. 管理、提供各類鑑定、診斷、評量等測驗工具。
2. 採購新式測驗工具、補充現有評量工具耗材。
三、 綜合業務
(一)特殊教育通報:管理全縣特殊教育通報網資賦優異類別(管控本縣通 報資料狀態、教育部特教通報網
業務連繫事宜、各校系統操作問題排 除等),督導各校通報正確率。
(二) 諮詢服務:特殊教育(資賦優異類)學生鑑定、安置申請等業務諮詢服務。
(三) 召開相關工作研商、說明、檢討會議。
(四) 辦理本計畫各項工作相關業務宣導。
四、 各項工作內容計畫辦理時程如附件一。每項工作實際執行前,均另函知 (或公告)本縣各級學校配合執
行,辦理研習、活動需擬訂實施計畫及概算另案核定。
五、 各項工作申請作業需檢附相關文件資料,由各級學校逕至「教育處新雲 端系統/檔案下載→學特科→特殊
教育→資優藝才組→資優學生鑑定安置 相關表件」項下下載。(網址:https://reurl.cc/7ondxN)
六、 獎勵:辦理本計畫之相關單位及人員圓滿完成各項工作後,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
法辦理敘獎。
七、 經費來源: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。
八、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